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,规范校内办事程序,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,更好地为基层和学校发展服务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校内请示是指各单位(部门)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,需要学校给予批复的公文;校内报告是指各单位(部门)向学校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、提出意见或者建议,答复学校有关询问时使用的公文。
第三条 各单位(部门)需请示、报告的事项,应按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,采取书面形式行文,并注意以下行文规则:
(一)请示、报告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注重效用。
(三)请示、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(部门),各单位(部门)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文。如有分歧,主办单位(部门)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;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,主办单位(部门)在列明各方理据,提出建设性意见后,方可行文。
(四)请示、报告行文要清楚,语言要简洁,人名、地名、数字、引文要准确。
(一)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《关于××××的请示》;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《关于××××的报告》。
(二)校内请示、报告的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“一、”,第二层为“(一)”,第三层为“1.”,第四层为“(1)”。
(四)校内请示、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并加盖呈送单位(部门)公章;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(部门)联合行文,则所有的单位(部门)都要加盖公章。
(一)直接提交到职能部门的请示,职能部门能解决时,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请示单位;不能解决时,应在请示件上注明原因、提出建议解决方案,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请示件及建议解决方案送达学校办公室。
(二)提交给党政办公室和学校领导的请示,呈请单位(部门)要填写好《广东药科大学校内请示处理单》(附件1)一并呈送党政办公室。党政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请示进行登记编号,对不符合要求的请示,党政办公室将退回呈请单位(部门),并说明情况。
(三)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,各单位(部门)一般不能自行呈送校领导,更不得多头主送。对未经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、自行呈送的请示,校领导可不予批示。
(四)校内请示经党政办公室主任签批后,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,分别予以处理:
1.党政办公室可以协调解决的事项,经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请示事项后,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请示单位(部门)。
2.请示事项超越党政办公室职权范围的,党政办公室应将请示呈送分管校领导处理,由党政办公室将处理结果通知请示单位(部门)。
3.请示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的,分管校领导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后,由党政办公室呈交学校主要领导(书记或校长)处理。对需要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,协调相关单位(部门)提交会议研究决定。
(五)校内报告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报告的不同内容,呈送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。
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重要请示的执行、落实情况进行督办、催办,以保证学校领导决策和批示的意见得到及时贯彻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党政办负责解释。
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。(正文用三号仿宋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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