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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药科大学办公电话管理办法
日期: 2019-06-17      信息来源:     点击数:
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公电话的管理,提高我校办公电话的利用率,减少浪费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办公电话按学院机构编制配备(电话机由使用单位自购),其标准:

(一) 校领导办公室每间配1个电话号码,并开通国内长途;

(二) 处级领导办公室每间配1个电话号码;

(三) 学校机关各科室每科配1个电话号码;

(四) 校内各单位办公室、学生办各配1个电话号码;

(五) 各院系实验中心、教研室各配1个电话号码;

(六) 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机构,可装电话用分机;

第四条学校办公电话的审批程序:

(一) 新设立机构的办公电话由党政办按标准统筹配备;

(二) 因工作需要增设电话(含设分机)或增改电话功能,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该单位负责人签字,报党政办审核,由党政办安排人员办理。

第五条学校办公电话费用限额使用,党政办每年年初下达各单位办公电话费,半年结算一次。如年度超支由财务处在使用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,节余可列入使用单位下年度电话费用中,归该部门使用。

第六条党政办每月1~5日(5月和10月顺延至12日)受理各单位电话业务申请,其他时间不予受理。

第七条中山校区、云浮校区的办公电话配备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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